在中国,德治的深厚传统是为众人所认同的,法治的缺失也是为人铭心的事实。不过,无法否认的客观实在是,在先秦百家齐鸣的合唱中,有一个与众不同却又是不可或缺的音符,就是法家,“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日\'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显然,法家是与儒家式仁爱相悖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思想追求,其主要的根于是“务法”而“不务德”;“不务德”当然不是否定道德,而是在法度与道德关系坐标里的主次上,主张
本书以一个由表及里的向度对法家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梳理和辨析,指出“理”是法家道德哲学的*高范畴,并重点通过对法家的代表人物——管子、商鞅和韩非的思想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读,对法家道德坐标的原点、道德的目标设计、道德的动力机制、道德实践的轨道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揭示了法家道德世界的内在精神实质。本书将先秦法家道德置于多层次、多元的坐标系中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量度和探讨,是一部有分量、富有启发性的伦理学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