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由来和界定入手,发掘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背景及各方权益得失。然后通过论证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法律定位与立法原则,形成评析现有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从而在梳理现有立法并分析其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指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从国家立法和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两个层面探讨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专享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