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探讨环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时,以环境污染侵权案中的证据制度为中心,兼顾生态破坏侵权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涉及实体与程序问题。文章以环境民事诉讼为分析场域,以实例为基础,对环境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证据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虽未能面面俱到,但可谓重点突出,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该书专注于环境民事证据制度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具体实体与程序问题,其理论与实践意义不言而喻。
获取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是所有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在具体的诉讼证明场域中,证据制度除了涉及各种具体的证据运用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其证明对象,即实体法律问题。通过对于1000例环境民事私益和公益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实体证明中存在与证据制度相关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举证责任分配混乱、实体要件证明难、当事人自行取证受限过大、科学证据适用不规范等。究其原因,既有一些问题在理论研究上存在空白和模糊,也有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有关法条在理解运用上存在误区和偏差。对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书在理论上分别对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做出了进一步厘清,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原则进行了反思,并对环境民事诉讼实体证明要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再平衡;对损害后果与排污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涵义及其证明要点做出了澄清,同时对于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明要点进行了探讨;结合定案证据三性要求提出了一系列纾解当事人自行取证难的措施和对策;在反思科学证据适用的经济性与平等性以及其自身科学性的基础上,对规范科学证据之适用提出立法改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