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共16章,215条,对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亟需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符合“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许多新制度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