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版权核心产业之一的中国录音产业遭遇持续快速缩水,产业界人士呼吁我国《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进行赋权。学界对该种权利诉求的浅层面的分析形成正反两种观点,刘铁光所著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认为需要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的正当性进行全面的透视,以中国利益为中心,论证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地构建该种权利。
作为版权核心产业之一的中国录音产业遭遇持续快速缩水,产业界人士呼吁我国《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进行赋权。学界对该种权利诉求的浅层面的分析形成正反两种观点,本书认为需要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的正当性进行全面的透视,以中国利益为中心,论证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地构建该种权利。
刘铁光所著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章介绍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界定与保护历程。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是指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用于广播与向公众传播时,使用者应向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其在著作权伴随传媒技术发展而扩张的进程中得以产生。《罗马公约》第12条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全面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保护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助推器。由于众多利益集团在这种扩张进程中的推动作用,使形成的具有庞大权利束的著作权未得到充分的正当性论证,遭遇著作权侵权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