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历经数次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此次修正是对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所做的全面修正,内容丰富,涉及面大,回应社会关注焦点。
主要修订热点如下:
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作为可诉的对象。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救助等新型权利,属于可诉的范围。
2. 迫使“民告官”撤诉 严重可追究刑责。针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法院可追究其责任。
3. 让“民告官”审判打破地方保护。经*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审行政案件。
4. 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将受处分。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权威——本书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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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尽——包含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修改前后对照,内容全面、解读通俗实用
★回应热点——解读行政诉讼中强制行政首长应诉、对法规的审查机制、公告拘留等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