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靠前,其承载的社会功能和价值逐渐凸显,尤其是其参与社会政策制定的功能和价值已现萌芽,这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进程将会加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论研究需要跟上实践的步伐,提供相关的理性认识,以对实践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有鉴于此,本研究对官办社会组织A和非官办社会组织B参与《广告法》有关烟草广告内容修订过程的行为进行系统考察,在此基础上,在对两个社会组织的比较中,重点对官办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行为、内在逻辑、产生的影响,以及社会组织在此过程中经历的组织学习和能力的提升进行理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