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司法三段论推理技术与德国学者恩吉施所发现的“规范与事实目光交互流转”的解释技术的关系问题切入,揭示了现代民事司法技术正经历着从推理范式向诠释范式的根本转换,解蔽了隐含在当今法学、法律方法论学科中的存在论闸题,反驳了现代法学及实践中流行的方法虚无主义、保守主义和折衷主义观点,阐述了诠释范式下司法技术的基本形态。其重要结论之一:现代民法诠释学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智慧特质的智识形态,正是民法科学和民法秩序的起点。
司法技术是一门实践的学问,也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从司法哲学的角度,对司法三段论推理与裁判解释这两种民事司法技术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揭示了司法审判在创新法律知识和制度,协调现代法制与社会生活关系中的特有功能,尤其是发现了法官在民法知识生产和民法秩序创新中的地位及其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所独具的知识形态——现代民法诠释学,这对于拓展司法视野,发掘司法技术,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阅价值。——黄松有大法官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在德国及台湾,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学名下进行讨论。正如渡边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借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既探究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该法则亲自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本书正是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探讨司法技术的。——梁慧星法官的天职不仅在于解决个案,更根本的是他要通过审判活动为社会处理同类问题提供经验智识。本书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它发现了法官在民法知识生产和民法秩序生长中的独特地位和功能。——景汉朝对民法基本原理的规范研究是我国民法学术研究中应当提倡和推崇的。民法规则*终是要运用到民事司法实践中去并实现其规则调整功能的,这一过程既是对民法规则科学性与效用性的检测,又是司法执业者职业素养与技能的体现。本书以开放的学术视野,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司法施行维度,揭示了民事司法技术的范式转换问题,分析了民法科学与民法方法论、民法教义学与民法诠释学的关系及其所由承载的社会职业主体,特别是对现代民法诠释学这一知识形态的厘定,对解决民法学科建制问题具有建设性的意义。此外,本书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下,探讨了两大法系知识传统的融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民事法官的角色、民事司法技术的演进及其现代形态等重大问题,并得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论点,相信它对我们重新思考民法世界的生存状态能够提供有益的帮助。——刘凯湘
本书比较彻底地运用哲学诠释学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了民法与民事司法现象。它敏锐地从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这两种司法技术的基本关系问题切入,深入探究了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以及民法科学、民法方法论与民法诠释学的关系,揭示了民事司法技术正在经历着一场从近代科学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