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校说明
一、为避免内容重复,下列几篇文章未予收入:
《无字天书的中国固有宪法》一文,其主要内容已体现在收入本书的《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一文的第二节(丙)《宪之部分》。
《我国过去无民法法典之内在原因》一文,其主要内容也体现在《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一文的第四节(甲)《因义务本位而无民法法典之存在》之部分。
《中国婚姻制度之起源及其演变》一文(发表于《东方》杂志1937年春季增大号),其主要内容已经体现在收入本书的《中国往昔之婚律》一文中。
二、有些字眼或词汇,系民国时代或台湾地区惯用,不合现今大陆惯用法。根据上下文意判断,径行按现今大陆惯用法改正,以免引起误读。如:
“底”改为“的”,“狠”改为“很”,“澈底”改为“彻底”,“终久”改为“终究”,“利害”改为“厉害”,“坐官”改为“作官”,“和起来”改为“合起来”,“那”改为“哪”,“到”改为“倒”……等等。
三、有些文章中的反共惯用语,如“反共抗俄”、“共匪”、“匪共”等,径直改为“反×抗×”、“××”等,不另作说明。
四、有些文章自然段太长,根据上下文意,适当划分段落以便阅读;有些“标题”实系原文相关段落的主题性首句,特单列一行作为标题,以便阅读。
五、除《法治与礼治之史的观察》一文之尾注改为脚注外,其它文章,原文无脚注或尾注,仅有文内夹注者,保持原状。
六、除《法治与礼治之史的观察》一文外,所有文章的脚注,均系“校勘者注”。因原文无脚注,故无需特别注以“校勘者注’,字样。
七、原拟将先生于1920和1921年出版的《孟子政治哲学》和《墨子政治哲学》两本小册子(共约8万字)收入本文集,现因文集篇幅太大,故舍之。
范忠信
20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