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包括英美法国家对未成年人责任承担的不同规则,结合对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承担价值的分析,提出应承认未成年人普遍的责任能力,但只承担与其识别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过错责任:未成年人应只承担订立合同中所接受履行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缔约过错责任,无因管理中与自己过错能力相适应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和管理所获利益的现存利益返还责任,以及不当得利中有形现受利益返还责任。